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许某,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苏晓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余东洋(实习),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许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西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崔振江
审判员 刘 玮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和玖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