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方建文。被告蒋元清。
原告方建文诉被告蒋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元清的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建文撤回对被告蒋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建文负担。
审 判 长 任亚波
代理
审判员 吕颜明
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