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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696号

方建文与蒋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建文,蒋元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方建文。被告蒋元清。

原告方建文诉被告蒋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元清的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建文撤回对被告蒋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建文负担。

审 判 长  任亚波

代理

审判员  吕颜明

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