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要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国和。被执行人唐春凤。被执行人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道明。被执行人方道明。被执行人张惠芬。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方道明、张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息2%)以及代理费145344元;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方道明、张惠芬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73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6708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方道明、张惠芬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3600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多次轮后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方道明、张惠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多次轮后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