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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54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县穆家镇黎起村。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棵树镇。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现原被告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提举结婚证书二份。

被告孙某某辩称,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婚生长女孙某。2015年12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实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原告向本院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本院据此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起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宏忠

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