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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60号

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金家镇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51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后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尹某某已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尹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改造,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尹某某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尹某某目前正在监狱服刑改造和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某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尹某某服刑期满出狱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子明

审 判 员  胡金生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