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8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8执181号申请人陈林与被申请人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因工资等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9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明确: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人民币5,259.1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57.60元。届期,被告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之前按生效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吴刚强去向不明,公司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及房地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确认,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 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