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21号罪犯陈德林,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德林的刑事判决。罪犯陈德林于2014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陈德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德林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德林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考核18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林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业夏
审 判 员 陈焕利
审 判 员 未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春雷
书 记 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周业夏撰稿:周业夏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30日印制(共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