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贞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翔,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3463-X。法定代表人庄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鸣,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敏,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以其就电费缴纳事宜正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2056.5元,由上诉人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明 华
审 判 员 余 文
代理
审判员 谢 明 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婕(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