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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234号

徐某与李卓高、程克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李卓高,程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34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刘金芳。委托代理人曹延利、李金霞,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卓高。被告程克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卓高、程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