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579号
原告:江志成。
原告:倪桂兰。
被告:江彪。
被告:江涛。
被告:江丽。
被告:江艳。
原告江志成、倪桂兰诉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成、倪桂兰撤回对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志成、倪桂兰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