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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579号

原告江志成、倪桂兰诉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江志成,倪桂兰,江彪,江涛,江丽,江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579号

原告:江志成。

原告:倪桂兰。

被告:江彪。

被告:江涛。

被告:江丽。

被告:江艳。

原告江志成、倪桂兰诉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成、倪桂兰撤回对被告江彪、江涛、江艳、江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志成、倪桂兰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