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27号原告郭丽萍,女,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孙乙恪,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巴红,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范金桥,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晶晶,女,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萍诉被告孙乙恪、巴红、范金桥、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孙乙恪、巴红、范金桥、赵晶晶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乙恪、巴红、范金桥、赵晶晶银行存款1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原告郭丽萍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乔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