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村号。
法定代表人:许佳荣,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文倩,该厂法务。
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张铺镇张铺社区砖塘组。
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