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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236号

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与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吉润塑胶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村号。

法定代表人:许佳荣,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文倩,该厂法务。

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张铺镇张铺社区砖塘组。

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