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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27号

季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27号

原告:季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由于原告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季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宣运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