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55号罪犯雷利华,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路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利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没收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3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利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雷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