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兰玉涵,女,汉族,生于200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陈启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受理兰玉涵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启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启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