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三初字第562号

叶平诉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平,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叶平。委托代理人宋昌雄、李健,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荣。

原告叶平诉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称20天后归还。原告通过其妻子洪琼芳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0元。后被告仅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复印件、电话录音,证明:1、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其妻子洪琼芳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2、被告承诺借款20天后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仅归还20000元,剩余80000元拒不归还。被告李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急用,在电话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称20天后归还。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洪琼芳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因原告在深圳工作,加之原、被告系发小关系,便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虽未出具借条给原告,但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结合电话录音可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李荣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婧妍

审 判 员  温文斐

代理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