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恢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魏某某偿还申请人曹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恢执字第000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