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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102号

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5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2020-6。法定代表人宋代敏。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河头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0468063-0。法定代表人王道栋。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452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已设定抵押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41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