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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248号

彭佳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彭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48号罪犯彭佳,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