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96号
原告:何翠华,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被告:张茂银,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何翠华诉被告张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该案被告张茂银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张茂银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