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12号罪犯管华荣,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87号刑事裁定,认定管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2437号、(2013)洪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管华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华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