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64号罪犯谢荣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绥宁县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荣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荣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