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盛重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盛学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赵小芬,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负责人:汪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盛重文诉被告盛学军、赵小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盛重文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重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盛重文承担。
审判员 朱品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