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8号罪犯代玲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九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玲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5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玲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代玲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玲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