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39号罪犯周晚秀,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3日作出(2000)宜地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晚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05)洪刑执字第4775号、(2009)洪刑执字第5273号、(2012)洪刑执字第7329号、(2015)洪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十天、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晚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晚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晚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