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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75号

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全某、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全某,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全某。被执行人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全某、庾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全某、庾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灵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青旺

审判员  罗绍刚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