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全某。被执行人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全某、庾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全某、庾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灵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青旺
审判员 罗绍刚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