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630号
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谷士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建超,安徽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五路、州十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秦豹,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双岗国光万豪广场A痤7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计2870元由原告唐山市远恒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0一六年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梅鑫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