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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818号

沈朝贵与郑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朝贵,郑夏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818号原告沈朝贵,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夏珍,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沈朝贵诉被告郑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夏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总共1030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第二次于2010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第三次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被告出具三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付清”。但被告从2013年6月1日起就再也没有付利息与返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000元;2.从2013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夏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2010年1月11日、2012年12月3日,被告出具三份《借条》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未约定利率)、13万元(利息按付清)、60万元(利息按月付清)。原告通过转账分别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以及转账凭证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还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被告虽约定的利息按月付清,但未具体约定利率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其中3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76万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朝贵借款本金10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其中30万元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3日起,76万元自2013年6月1日起均计付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4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心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