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184号罪犯叶文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文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叶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文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3分。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58.25元,经济账户余额为52.1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文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文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