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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6号

陈甫悦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甫悦,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甫悦,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江,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秀珍,女,1965年4月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

法定代表人:许金涛,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陈甫悦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甫悦申请再审称: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提交了我是陈甫才法定继承人的证据,法院未依据该证据证明我的身份,公然非法剥夺了我对陈甫才遗产的继承权。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是陈甫才继承人,应当对被申请人侵犯陈甫才房屋的行为拥有诉权。我有新证据证明我继承人身份,陈甫才在2008年12月才获得五保供养待遇。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甫悦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陈甫悦既不是权利和义务主体,亦与已拆迁房屋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甫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甫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甫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