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1250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宝利国际广场1-3601。法定代表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