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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899号

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与被告陈四军、刘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章县宏发爆竹厂,陈四军,刘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899号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水北岸村。投资人李福勇,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谷贞莲。委托代理人谷腾峰,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军。被告刘从辉。

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与被告陈四军、刘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四军、刘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请求判令:1、被告陈四军、刘从辉连带偿还原告货款88439.5元,支付逾期利息14051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5%的标准,计自2012年10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止,之后另计);2、被告陈四军、刘从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四军、刘从辉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刘从辉自原告处购买爆竹,欠下货款88439.5元,未约定付款期限。刘从辉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陈四军提供担保。协议约定刘从辉于农历2014年12月20日(即2015年2月8日)前清偿货款,若刘从辉未依约清偿,则陈四军在该期限内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其中2015年5月原告向陈四军催要),陈四军、刘从辉均未清偿货款。2015年11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刘从辉欠原告货款88439.5元逾期31个月未付(自2012年10月7日计至2015年5月7日止),属于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刘从辉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陈四军为本案货款提供保证,协议中约定“如果2014年12月20日前刘从辉没还清欠款,由担保人陈四军2014年12月20日前还清欠款”,自该约定可知,陈四军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刘从辉“没还清欠款”,而非“不能还清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应视为陈四军对刘从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陈四军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陈四军对刘从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四军、刘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章县宏发爆竹厂支付货款88439.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4051元,合计102490.5元(逾期利息按货款88439.5元,年利率6.15%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5月7日,之后另计)。

二、被告陈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陈四军、刘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宁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