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崔伟,安徽华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德傲、李梦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崔伟、曹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合肥市经开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被告人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被告人薛某、章芬、毛某、杨某均等人作为其下线人员。2013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下线人员达到3级30人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可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仅有四十余人,其认罪、悔罪,恳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以前无任何不良违法记录,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某系被误导才加入传销组织,本人也是受害者,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王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较少,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合肥市经开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五级三阶制”模式为: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取得加入资格,以后每份为3300元,首次投入可交69800元购买21份直接晋升主任级别,并可获得19000元返利。层级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每一参加者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和下线投入资金份额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其中,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就可晋升为主任级别;主任晋升经理,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有2名主任;经理晋升老总,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其直接三条下线必须全部发展为经理级别。老总负责领导经理室,经理室设有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等管理团队内具体业务。被告人王某自加入传销组织后,在肥西县桃花镇、合肥市经开区开展传销活动,先后发展薛某、章芬、毛某、杨某均等人作为其下线人员。2013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晋升为体系老总,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级30人以上。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的下线人员杨某均向肥西县公安局报案,后王某被肥西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寄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寄押证等,证实被告人王某符合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抓获归案的过程和临时羁押的时间;2、被告人王某的银行资金查控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为从事传销活动,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收取传销资金及发放返利的情况;3、传销网络图,证实被告人王某的下线有杨某均、章芬、薛某三个分支,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均达3级30人以上。(二)辨认笔录1、传销组织人员徐德红的辨认笔录,证实徐德红对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指认情况;2、传销组织人员唐天武的辨认笔录,证实唐天武对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指认情况;3、传销组织人员付伟海的辨认笔录,证实付伟海对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指认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均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经王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交纳69800元,购买了21个份额。王某直接发展的有三条下线,分别是杨某均、章芬和薛某,王某的上线是饶发梅。杨某均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共22人,现在系经理级别,王某是2013年5月1日晋升为体系老总的。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的直接下线有薛某、杨某均、章芬三人。杨某均发展的下线人员有20多人。薛某本人发展下线有,付伟海、赵建华、顾金华;付伟海的下线有,吴绍宗、付秀丽;赵建华下线有,霍磊、胡晓仙、钟秀华、洪铭桢、钟丽林、邓其潮;顾金华下线有,郑厚福、俞妙娣、李保坤、王昌。薛某直接、间接发展上述下线人员共计15人。薛某于2012年夏天晋升为经理级别,王某系2013年5月1日晋升为老总级别。3、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毛某系王某的妻子,2011年王某就到肥西从事传销活动,他是2013年上总的。王某让毛某参加传销,被安排在杨某均线下。后来改在付晓梅的线下。付晓梅的上线是杨某均,杨某均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是饶发梅。毛某于2014年在王某的经理室做过一个月的申购总管。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三四月份,梁某经杨某均介绍加入传销。王某是直接老总,其直接下线是杨某均、章芬、薛某;杨某均下线是李柔、付晓梅、梁某;梁某下线是吴利红、陈发跃、卢子英;吴利红下线是张艳萍、许铭华;卢子英下线是施懿;李柔下线是将华、晋红玉、祝超等人;付晓梅下线是吕显俸、田贵成、谢紫芯、陈晓云、金晓华、黄蓉、任明军等人。(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某是2011年9月23日经饶发梅介绍加入资本运作的,饶发梅是其直接上线。王某于2011年10月12日交了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之后又购买了20份,一共是21份69800元。王某上总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并在繁华逸城小区设立经理室。大总管是杨某均,申购总管是付晓梅,能力总管是陈玉云,自律总管是李向阳。王某的直接上线是饶发梅,饶发梅是2012年上总的,饶发梅的直接上线老总是其老公杨海军,杨海军上面是张桃花,张桃花上面是曹洛梅。王某用于传销活动的银行账户就一个,在农行合肥经开区支行开户的。王某的下线有四十余人,不超过50人。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达到3级3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给予王某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罗颖颖
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