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99号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虞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7386-X。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亚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