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18号原告王成佼,男,回族,1985年10月18日生,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上海丹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陶美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上海丹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