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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306号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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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辱骂、殴打我,无法共同生活,我便于2014年6月离开被告,由我父母出资在大安乡街道经营理发馆,同年12月,被告在理发馆将我殴打致伤,夫妻感情破裂,我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赵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举行习俗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2月25日生一女孩赵某甲,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同年3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2014年6月,原告母亲在大安乡街道给原告开了理发馆,从���夫妻关系发生不良变化,同年12月27日,为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打架,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10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2015)渭田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孩子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愿自负,本院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雄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