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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419号

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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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19号罪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于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刑期自至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37.9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至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秋娟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