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5号孙×: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730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定罪有误,自己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己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经把非法吸收来的款项放贷给钮×、孙×1等人,并未实际占有;自己已经部分返还了投资人的本息,投资人有将返还的利息再次投资的情况。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730号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根据在案证据,你编造谎言,虚构从事二手房抵押业务,具有资金保障能够支付高额利息等事实,采取向被害人提供伪造的房产证、空头支票做抵押等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已经扣除你支付的利息部分,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