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6999号。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法定代表人申孝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清单);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审判员 王玉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宝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