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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03号

陶锋与陶征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锋,陶征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锋,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汪令余,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征炳,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上诉人陶锋因与被上诉人陶征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0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鲍 迪

代理

审判员  江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