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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87号

戴长发与东至县官港镇夏联村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长发,东至县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87号

原告:戴长发,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官港镇杨村村老屋组48号,身份证号码342829196604061036。

被告:东至县村委会,地址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夏金保,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长发与被告东至县官港镇夏联村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长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长发减半负担。

审判员  江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