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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9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92号罪犯薛飞龙,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薛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薛飞龙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飞龙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飞龙的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陈美丽

代理

审判员  樊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