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92号罪犯薛飞龙,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薛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薛飞龙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飞龙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飞龙的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陈美丽
代理
审判员 樊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