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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51号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雷达、崔爱英、陈现民、陈志刚、孙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雷达,崔爱英,陈现民,陈志刚,孙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51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陈雷达,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爱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现民,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志刚,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永波,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雷达、崔爱英、陈现民、陈志刚、孙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雷达、崔爱英、陈现民、陈志刚、孙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7元,减半征收3203.5元,由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