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02行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康,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商洛市欢乐岛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岛公司)。住所地:商洛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处院内。法定代表人郝晓东,经理。申请人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4日,欢乐岛公司与商洛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二龙山水库管理处北院墙以北,东至东渠、西至上坝公路、南至管理处北院墙、北至上坝公路内的场地、原电站楼和母子楼共8004平方米,用于修建欢乐岛水上乐园,合同期限3年,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10.5万元。同年1月20日,欢乐岛公司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动工修建欢乐岛水上乐园。2015年6月9日,经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现场勘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8432.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303平方米。经核对该宗土地符合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立案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6月26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432.25平方米,没收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2、对非法占地8432.2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84322.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送达,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经批准划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后,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欢乐岛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原城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麟玉
审判员 任录齐
审判员 卢晓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轶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