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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105号

赵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05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西城镇晨光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乔某,1979年10月27日,农民。

原告赵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