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05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西城镇晨光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乔某,1979年10月27日,农民。
原告赵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