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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513-1号

申请执行人黄年顺与被执行人蔡建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年顺,蔡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黄年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蔡建良,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年顺与被执行人蔡建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建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建良在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工程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蔡建良在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工程收入184550元,并将此款转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水县支行,账号:36001451019052500834户名:吉水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