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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16号

张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被告杨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