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被告杨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