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89号原告王垒。被告解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垒与被告解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解西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