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803号

赵建国、卢梅林等与吕海勇、陆桂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建国,卢梅林,莫建涛,陈祎,赵勤建,李永澈,舒炳雄,吕海勇,陆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03号原告赵建国,居民。原告卢梅林。原告莫建涛,教师。委托代理人卢梅林(系原告莫建涛之妻),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陈祎。原告赵勤建,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祎(系原告赵勤建之妻),女,汉族,永福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址同上。原告李永澈。原告舒炳雄,中石化员工。委托代理人莫秋菊,永福县永福中学教师。被告吕海勇。被告陆桂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卢梅林、莫建涛、陈祎、赵勤建、李永澈、舒炳雄与被告吕海勇、陆桂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卢梅林、莫建涛、陈祎、赵勤建、李永澈、舒炳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廖本宇

人民陪审员  王一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伟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