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11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锐锋 来自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11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