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82民初116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11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锐锋 来自